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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次获得“AAA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的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上海市奉贤区拟出台新政
2025年06月14日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网站
  导读: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发布《奉贤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首次获得全国“AAA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的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奉贤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区战略,推动奉贤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升奉贤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扶持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依法经营、信用良好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相关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
  三、定义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除特定条款外,主要指就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客体享有的权利。
  四、使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
  鼓励企业创造、引进、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对通过培育项目取得高价值发明专利显著突破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对承接市级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的单位,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扶持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2、知识产权海外布局
  鼓励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包括专利、商标等),对在海外知识产权申请、授权、运营等方面取得显著突破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3、商标品牌建设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每件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每件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每件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纳入奉贤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商标,每件给予2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评奉贤区“东方美谷”好商标、上海市“上海好商标”的商标,每件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全国“AAA知名商标品牌”认定的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对承接市级以上商标品牌建设等项目的单位,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扶持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4、知识产权荣誉称号奖励
  对首次获得“WIPO全球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围“WIPO全球奖”候选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5、知识产权金融支持
  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并取得相关质押登记证明的,经认定,按照实际支出贷款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资助。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资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仅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产生的贷款利息。
  对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按照知识产权保险实际支付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贴费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费资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知识产权产业化
  对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产品备案并被首次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扶持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对承接市级以上专利产业化等项目的单位,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扶持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对首次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核准登记并获取数据(产品)知识产权证书的,每件给予0.5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当年度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7、专利转移转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的发明专利,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取得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的,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资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对经奉贤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支出成本的50%,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对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扶持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支持开展奉贤区年度重点产业专利导航项目,根据项目需求与预期成果,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支持。
  (三)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9、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建设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
  推进奉贤区商业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诚信氛围,服务经济转型,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推进“销售真牌真品,保护知识产权”活动。当年度根据创建和管理基础工作实际绩效对第三方予以经费资助,资助额不超过5万元,并按当年度新认定的市级承诺单位每家0.6万元标准给予第三方服务补充工作经费资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对通过法院诉讼、行政裁决、仲裁等方式在国内外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且维权成功的,经维权项目申报评定,按照企业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等)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四)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
  11、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鼓励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规范体系认证(GB/T 29490-2013 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资助。
  12、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单位创建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和40万元的资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60万元的资助。
  对首次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园区,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扶持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对首次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扶持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对首次认定的奉贤区专利试点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资助。
  对首次认定的奉贤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给予20万元的资助。
  对首次获得“上海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和“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上海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上海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上海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园区、单位(站、点),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资助。
  13、知识产权托管服务
  对承接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等项目的园区及相关单位,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扶持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14、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对首次获得正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职称(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人、3万元/人、1万元/人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人才,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
  对首次获得知识产权工作者资格证书(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年以上)的人才,给予0.1万元/人的奖励。
  对新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领域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才和技能人才(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人、1万元/人、0.5万元/人的奖励。同一申请主体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6万元。
  (五)知识产权高品质服务
  15、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
  对首次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和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扶持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对首次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按照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项扶持资金的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
  16、知识产权专业服务
  支持搭建知识产权服务类科技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资源整合、数据共享、检索分析、价值挖掘、投资运营、权益保护、创业服务等服务。国内外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奉贤区的,经评审择优,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鼓励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利(保险)联盟、行业协会、战略研究机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专利运营机构等为区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对于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项目,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五、使用管理
  经由奉贤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项目及市级以上配套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受理项目申请渠道;
  (二)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给予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并作相应调整。
  本办法中的“资助”“奖励”均为一次性扶持资金,本办法与市级政策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办法由上海市奉贤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相关扶持资金由区、街镇按财力结算比例分别承担。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奉贤区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沪奉府规〔2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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